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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会计小伙伴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偶尔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会计实操中不小心弄丢了发票,那么该怎么处理呢?
1.发票丢失,我先要做什么?
2.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3.我丢失的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丢失的专用发票中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怎样处理呢?
税务局给出的答复:
问题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问题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
问题3: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统一发票的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是账线联盟整理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相关事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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